解析:
当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时,若一方产生的债务在另一方毫不知情的前提下,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这实际上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若这笔债务只是为了满足家庭的常规性日常生活所需,那即便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在大多数情况下仍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的债务。但是,假如这笔债务已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话,那么这笔债务便不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