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来讲,在一般的法律程序中,若被拘留者的关押时间超过了24小时,那么他们有可能会被转移至看守所进行监禁。在此前提之下,警方如已判断出其具有足够的犯罪证据,需将其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该案件进行审查和批准。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刑事案件时,警方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一天至四天。而对于那些被怀疑为重大嫌疑人的罪犯,警方甚至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30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