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流程如下:
首先,当公民迁离本户口管辖范围时,其本人或者户主需提前向户口登记机构递交迁出申请,并申领迁移证件,随后进行户口注销操作。
其次,若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则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录用证明,或者学校的录取证明,亦或是城市户口登记机关核发的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交迁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最后,如果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则必须获得常住地县级、市级、市辖区公安机关注可文书后才能办理以上手续。在此过程中,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
1.迁移申报材料:包括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以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等文件;
同时,申请人与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保留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原件(保留复印件)也必不可少。
2.除此之外,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补充材料:
(1)自建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以及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相关材料;
(2)购买成套商品住宅:需出示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保留复印件);
(3)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需出具单位证明,并提供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其他相关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