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上,"顺风车"并不被视为"互助式的合乘出行方式",因此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相关免责条款拒绝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然而,当营运车辆按照非营运车辆进行投保时,保险公司同样有权利拒绝赔偿所产生的损失。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建议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积极研发新的保险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