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财产数额未达到人民币1000元或不适用于财产数额规定的情况下,每次需要缴纳的费用为30元;而若财产数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但不足10万元时,那么超出部分按照1%的比例进行计收;当财产数额达到人民币10万元以上时,则超出部分将按照0.5%的比例进行计收,然而无论是哪种情况,申请人所申请的保全措施的总费用都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
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