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贿罪未遂意即犯罪嫌疑人已然着手进行行贿活动,然而因某些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其计划无法达成。在确定某一犯罪是否构成行贿罪未遂的情况时,我们首先需要审查其是否已开始着手谋求不正当的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利益,并通过给予特定的财产或其他形式的馈赠来实现这一目的。若已经实际进行了给予财物的举动,却因为被第三方介入制止、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拒绝接受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使得财物未能成功送达,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构成行贿罪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定关键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客观行为的深入分析。倘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清晰明确,且在客观层面已经采取了积极的行动,然而最终仍未能达到行贿的既定目标,那么通常可以将此种情况认定为行贿罪未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