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文规定,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款详细如下:
首先,行为主体通过非法手段制作或获取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骗取信用卡的使用权;
其次,行为主体在明知信用卡已过期或失效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卡片;
再次,行为主体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最后,行为主体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拒不还款。针对以上各类违法行为,若涉及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主体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行为主体将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而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行为主体将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主体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故意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此外,若行为主体采取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总而言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款涵盖了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量刑标准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