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人针对民事赔偿等相关事宜所达成的和谐协商及妥协方案,即所谓的“交通肇事罪和解协议”。此类和解协议通常涵盖了对受害者的物质赔偿以及诚挚道歉等各种内容。予以达成和解协议将有益于有效缓和各方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之而来的刑事责任追究产生一定程度上的积极影响。一般情况下,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真心忏悔,取得被害人的宽恕,通过为被害人赔偿损失、诚恳道歉等方式换取谅解,且得到被害人出乎自愿地表示愿意与之和解,则双方当事人便可达成和解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