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当事人一方存在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经过催告之后,仍未能在合理期限之内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合理期限”这一关键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中已得到明确规定。依据此解释,如果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且经过催告后在长达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其义务,那么相对方就有权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特别约定。
(二)关于延期交房90天的相关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出卖人如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则需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责任。在此基础上,当事人还可自行协商约定,当一方出现违约情形时,应根据实际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相应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也可以约定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三)在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都会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即分为两个阶段分别计算违约金。其中,90天以内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相对较低;而超过90天以后的违约金标准则会相应提高。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将取决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达成的具体协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