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司面临破产清算之际,若查证出某个股东有抽逃出资之行为,其相应的处理方法如下所述: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其所抽逃出资本金及其利息的范畴之内,为公司未能偿还的负债负起补充性的赔偿义务。在此过程中,破产清算的管理层将会严格仔细地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审查核对,若是确认的确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其将被强迫要求尽快弥补出资缺口,从而提升破产财产的价值,以便更好地用于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