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帮助他人运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帮助”行为中,所谓的“帮助者”所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具体而言,他们有可能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援以及实质性的协助。此类人员可以是为犯罪分子在实施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员;也可以是为犯罪行为,例如诈骗等,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支持的人员。再例如,如果有人明知他人正在借助网络实施各类犯罪活动而仍然为其提供诸如技术服务或支付结算渠道等支持,那么无疑会使得犯罪行为更加顺畅地得以实施与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