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售卖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准则,并不是简单地基于涉案金额的多寡进行判断,而是着重考察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以及对社会公众所造成的潜在危害。售卖有毒、有害食品罪,系指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恶意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杂在其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之中,或者在明知该食品已被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只要存在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这一行为的事实,便有可能触犯本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