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层面上主要体现为过失,具体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者原本应当清晰地预见自身行为可能会引发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然而由于疏忽大意未曾做到这一点,最终酿成了如此的后果。例如,像在驾驶过程中忽略观察路面状况、未能提前预测可能出现的行人和其他潜在危险因素等情况都属于这类过失。至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者明明已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危害性的结果,却对自身的能力过于自信,坚信可以规避这种风险,最终却导致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当人们明知道所驾车型的刹车性能可能存在异常,但仍然秉承着即使如此也不会影响驾驶安全的心态,最后酿成了无法挽回的事故悲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