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外资公司中的长期雇佣关系——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企业在面临员工离职时需要遵循特定的赔偿准则。
具体来说,这一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者在该公司的任职时间长度来决定,每满一年便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员工作为补偿。在实际操作中,具体赔偿金额根据以下条件进行确定: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话,则按一整年来计算其工龄;若工作时间低于六个月,那么企业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这里所提到的“赔偿”,实际上是指对损失、损害或伤害的弥补行为;而“赔偿金”则是对受害一方的补偿或赔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