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检察机关决定对案件不予起诉,通常会在做出决定之后的一段时日内,譬如说是一个月以内,向涉案人员发送不起诉决定通知书。
然而需特别指出,此处的时间规定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其他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若是案件过于复杂或者需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获得其审批同意,处理的周期便有可能会适度地延长。因此,关于刑事案件的不起诉决定通知书的送达应自决定之日开始计算的天数,并非是既定不变的,而是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您希望获得更为详尽的信息,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相关领域的专业法律人才或机构提供进一步的咨询服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