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取保候审并非刑事执行范畴内的一部分。取保候审系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针对没有遭到逮捕或是逮捕之后有必要进行强制措施变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依法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所受到的羁押限制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