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间内,如出现相关质量问题,承包方应被首当其冲地要求承担相应的维修职责。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的质量保证期间内,承包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履行自身所负有的保修责任。
然而,如果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工作,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承包方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有效掌控。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0条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