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争议问题上,“仲裁前置”是一项重要原则,具体含义为:当劳资双方出现争执时,如想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则必须首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经过该机构先行审理、调解或裁定后,才可进一步诉诸于司法审判程序。此种规定初衷在于借助仲裁机构之力量,有效地处理并化解一些较为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从而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仅在仲裁裁决结果公布之后,若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持有异议,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