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公示费用:
1.公示费用遵循每次缴纳十元至五十元不等的原则,此范围内的公示无须额外收取费用;如涉及金额高达一万元以上的案件,则超过部分需依照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公示费;
2.关于侵犯姓名权益、名称权益、肖像权益、名誉权益以及荣誉权益的案件,每件需缴纳五十元至一百元的公示费;
3.对于其他非财产类案件,则采取每件缴纳一元至五十元的方式收取公示费;
4.在财产类案件中,按照争议价格或金额的不同,公示费将按照如下比例计算:若争议金额未达到一千元,每件应缴五十元公示费;如果争议金额介于一千元至五万元之间,则按照百分之四的比例缴纳公示费;若争议金额高于五万元而低于十万元,则按照百分之三的比例缴纳公示费;若争议金额大于十万元但小于二十万元,则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公示费;如果争议金额超出二十万元且低于五十万元,则按照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缴纳公示费;一旦争议金额超出五十万元,直至一百万元,均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公示费;而在争议金额超出一百万元时,按照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缴纳公示费;
5.若是涉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案件,也需按照每件五十元至一百元的标准缴纳公示费;在此基础上,若又出现争议金额的情况,那么就必须按照财产案件的公示标准来进行计算并缴纳公示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