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屋拆迁补偿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采取申请行政复议及提出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同被征收人共同按照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货币补偿方式的金额、支付期限、进行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大小、搬迁费用、临时性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的提供、因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搬迁期限的确定、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各项事宜,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补偿协议。一旦补偿协议正式签署生效之后,若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严格履行其在补偿协议中所承诺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便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还明确指出,对于补偿决定持有异议的被征收人,他们既可以选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