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罪”)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判断,通常会结合多个维度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评估。例如,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为谋求非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若其存在着强烈的牟取不法财产的欲望,则可以推断出其具有较为严重的主观恶性;
其次,从其对所犯罪行的了解程度来看,若该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仍执意为之,那么他的主观恶性相较于那些对自身行为性质认识不清的人来说,无疑要更为突出;
最后,还需要关注犯罪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积极性,如果他是主动策划、组织并实施了相关活动,那么他的主观恶性显然要比被动参与或者仅仅提供协助的人更加强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