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提起诉讼之际,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复印件视为合法且有效的证据材料,然而,该复印件需与原文保持完全相符之状态。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书证应以原件形式提交,物证则应提交实物本身。若因实际情况导致无法提交原件或原物,可选择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以及节录本等替代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亦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即在提交文书原件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书证原件遗失、毁灭或损坏;
(2)原件处于对方当事人掌控之中,经过合法通知后仍拒绝提交;
(3)原件被他人所掌握,且其有权决定是否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