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共设施用地在未获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够任意地设立抵押。
然而,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却能够遵循法定的程序,将土地的使用权押给例如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债权方等相关方面。在实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应当向相关的部门递交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内的各类必需文件。尤其需要重视的是,土地抵押权不仅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具有标的物担保性质的物权,同时还可以被视作是一种具备多种功能的土地权益。当土地附带着抵押权后,根据相关法规,其作为标的物是无法再次进行转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