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定条件包含如下几个重要环节:
首先,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人所持有的固定住所并不适合执行监视居所,例如没有固定的住所可以供他们进行居住。
其次,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类型的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若在其住处实施监视居住可能会干扰到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需要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批准方可实行。
最后,犯罪嫌疑者或被告必须满足逮捕的相关条件,如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丧失了独立生活能力;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幼儿;是生活无法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针对办理案件的实际需求,选择施行监视居住更为妥当;亦或是羁押的期限已经到期但案件仍未审结并到达需要监视居住的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定位在城市规划中为流离失所人口提供临时居所的指定居所应禁止在关押场所以及专门的执法场所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