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交付的房款定金的退还事宜,应依照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若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中所约定的期限及地点进行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或购房者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对已经确认过的合同重要条款,诸如房屋价格、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进行了重大修改,从而导致无法顺利完成签约手续,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被认定为是购房者的违约行为,此时,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将不会得到退还。其次,如果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将购房者已经选定的房屋出售给了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购房者无法顺利完成正式签约,那么开发商应该以双倍的金额退还给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再者,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关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者因为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甚至因此使得合同无效,那么开发商就有责任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并且赔偿购房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此外,如果双方只是因为正式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例如补充协议的内容无法达成共识,而这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并无直接关联,最终导致签约失败,那么双方都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该全额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最后,如果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屋价格、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条款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清晰,导致双方在这些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影响到正式合同的签署,那么开发商也应该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总而言之,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未能订立并非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所导致的,那么开发商就有义务将定金退还给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