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即期信用证操作程序如下所示:
1.交易方于成交之初就在贸易合约中明确规定采用跟单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2.接下来,受信者要向客户所在地的发端银行递交开立信用证之申请,与此同时,其需缴纳一定金额的抵押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从而顺利启动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开立流程。
3.成功开具信用证之后,卖方收悉并确认信用证内容无误后,将会严格遵循信用证所规定的相关要求对货物进行装船运输。商户亦可选择自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或特定指定银行递交单据,也可以通过指定的交单行完成此项工作。
4.当开证行接到贵司支付货款的通知时,便会将其手上持有的单据转交至贵司手中,以便贵司能够凭借这些凭证提取货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应当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