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虚假陈述的判定准则包括:
首先,通过伪造或篡改证据来支持自身主张的情况;
其次,当对方已经执行了举证的职责,但仍然臆想出新的法律关系及其相关事实作为辩护的借口;
最后,是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自相矛盾,存在着严重的不合逻辑并且无法通过正当解释去释疑。对于实施虚假陈述的行为主体,法院有权依据其恶行性质的恶劣程度分别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若构成犯罪行为,则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