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遇到房屋品质问题时,可采取以下对策进行处理:若在保质期限尚未达到上限之时,劳动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要求,由其负责对房屋进行必要维护。而当劳动者选择自行解决房屋品质问题之时,开发商有义务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倘若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已然对正常居住构成实质性困扰,那么当事人便可以考虑解除相关合约,并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