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实行刑事拘留之际,公安机关应当向被拘留人士出示拘留证书,并在此基础上立即将其转监送入看守所实施羁押。此转运过程应当严格遵照法定要求,不允许延迟超过二十四个小时。而在转运途中,公安机关有义务保证被拘留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抵达看守所以后,看守所将按照程序对被拘留人员的身体状况及随身携带物品进行详尽的检查,同时办理相关的收押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