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玩忽职守犯罪中所产生的严重危害后果,通常会直接导致公共财产、国家以及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害。这种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害者中至少有1人丧失生命或遭受严重伤害(骨折、内脏损伤等)的人数多达3人,或其中受伤较轻但需入院治疗的人数多达9人以上;又或者是有2名伤势较为严重的受害者及3名伤势较轻但需要治疗的受害者;甚至还有可能包括1名伤势严重且需住院治疗的受害者与6名伤势相对较轻但仍需接受治疗的受害者;
2.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对社会环境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4.除了上述情况外,还会出现其他各类严重勾引公共财产、国家及广大民众利深受损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