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缴纳实际资本并非可持续延期之事项。原因在于,若未能实现实质性投资金额的缴纳,便无法获得相应的股息分配权益。
根据公司法规规定,股东所承诺的最低出资期限为20年,在此之后,股东仍然可以行使注册资本变更权力。
然而,在尚未到期的出资期限内,如果公司决定提前解散,则股东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补充已认缴但尚未交付的资本.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