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劳动者患有疾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在法定医疗期结束之后,已经无法再继续从事原先的工作,亦或是无法胜任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其他工作;
(2)劳动者在工作中表现不佳,经过相应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现有工作;
(3)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共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