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判决书必须详尽明确地阐述判决的结果以及做出此种判决的理由和依据。这其中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案由;
(2)诉讼请求;
(3)有关争议的事实与理由;
(4)判决认定的事实与理由;
(5)适用的法律条款及其理由;
(6)判决结果及诉讼费的承担方;
(7)上诉期限以及上诉的方式等。
此外,判决书还需由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共同签署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以示权威性。
在审判过程中,若当事人对于审理程序存在异议或质疑,可向本院或检察院提出相应的反馈意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其次,如果当事人认为的审理程序有问题的,可以向本院或者检察院反应相关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