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规范就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下简称“记分周期”)做出明确规定,其周期长度定为十二个自然月份,总计分值上限设定为十二分。
同时,该周期的起始日期是从机动车驾驶员首次获得驾驶资格证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普遍程度,我们将一次记分的分数划分为5档,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以及1分。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
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驾驶证包含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业务。
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