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医疗期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劳动部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在受到疾病或者非职业伤害导致患有疾病的员工在接受治疗期间,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给他们相应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用。在此过程中,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用的数额可以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水平,但是必须高于最低工资水平的百分之八十。针对“短期病假”的职员们,公司应当依照以下标准来支付病假工资:对于连续工龄不满两年的员工,病假工资应当按照员工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进行计算和支付;对于符合连续工龄大于等于两年、且小于等于四年条件的员工来说,病假工资应当按照员工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进行计算与支付;
对于符合连续工龄大于等于四年、且小于等于六年条件的员工而言,病假工资应当按照员工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进行计算与支付;对于符合连续工龄大于等于六年、且小于等于八年条件的员工而言,病假工资应当按照员工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进行计算和支付;而对于符合连续工龄大于等于八年条件的员工,病假工资应当按照员工本人工资的百分之百进行计算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