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正式法律程序中的规定,劳动仲裁机构并不对有关社会保险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这是因为,社会保险纠纷并非劳动仲裁的法定受理事项,而属于政府行政管理的范畴。对于由于用人单位拖欠、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问题引发的争议,应当由相关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决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