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面临催收人员上门寻觅无果的情况,作为催收方,往往有以下几种可能选择来不断尝试联络债务人:利用电话、简讯、电子邮件等多元化渠道与其取得密切联系。在此过程中,需特别关注的是,任何形式的催收行动都必须严格恪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采用暴力胁迫、恶意威胁、侮辱或不实诋毁等非法手段。依据我国颁布并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每个人皆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团体或个人均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各种不当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利。因此,催收方更应坚定地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度开展催收工作,以确保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外,债务人也当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应对债务问题,尝试运用合法且理性的方式解决与债务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