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夫妻间的债务问题时,即便其中一方对此毫不知情,债权人均仍旧有权利发起诉讼程序。
然而,假如借款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所需、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并非源自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与决策,此时,不知情的一方或许并不需要负担起偿还债务的义务。尽管如此,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