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铺租赁合同引发的争议,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所拥有的专属管辖权范围之内,通常来说该类纠纷应由被告人所在区域或合同实际履行地区域内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和裁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涉及到合同纠纷方面的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域或合同履行地域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同时,根据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以下类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
(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并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