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际上,依照法规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法定的工程款优先权,但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默认或者在总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实际施工人才有权主张此项权利。假如发包方未能按规定支付应付款项时,作为承包方有权力督促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结清相关款项;倘若发包方在此期间未能及时支付,那么承包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项目进行合法拍卖处理,并有权优先收回所涉拍卖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