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中标的承包商未能遵从其与招标机构签署的相关合约,招标机构有权不归还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
倘若因此导致招标机构遭受的经济损失超越了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则该中标的承包商需赔偿超出部分;如该承包商并未提交任何形式的履约保证金,那么他将对招标机构所承受的全部经济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此外,我们将取消该中标的承包商在未来两年到五年内参与所有投标活动的资格。
最后,我们将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该中标的承包商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