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当一名劳动者在连续缴满三年的失业保险后,便具备了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在此情况下,该劳动者通常可获得三至九个月不等的失业补贴,具体的领取期限和标准则由各地区的社会保障机构进行制定和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尚未领取完毕的三个月失业救济金,将被累积计入下一次满足失业保险领取条件之时,以便于统一计算和发放。
此外,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办理完失业登记手续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水平的百分之八十。
同时,为了顺利地领取失业救济金,申请人必须得到原工作单位的正式解雇通知并完成失业备案手续,且需在自离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前往当地社会保障机构完成失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