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公司属于股份制企业,然而遗憾的是并未达到上市标准。因此,员工选择辞职时,我司会要求其撤回股份投资。相较之下,对于已经成功上市的公司而言,员工在离职时无需因职务变更而被迫出售股票。对于持有原始股的股东来说,倘若他们决定结束与我司的雇佣关系,那么他们将失去继续持有股份的权利,并且必须在离职后的一个月之内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公司;若原始股股东拒绝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股权转让,我司将会采取强制措施,以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价值作为强制转让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