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如出现延期交付住房的情况,通常并不构成法定的违法行为,而是被视为违约行为。若开发商未能及时履行其催告义务,即在三个月合理期限之内交房的责任,购房者有权请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然而,如果经过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并且未提供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所有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