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寻求的援助提供者主要包括乡级或县级及以上级别政府机构。关于土地的确权权利主体范围,最新明确指出仅限于基层政权或是县市一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机构具备该项权力,换言之,只有该等级别的政府机构才有资格认定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等诸多事宜。针对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的纷争,建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方式予以妥善解决。若协商无果,唯有由当地人民政府机构进行处理。若相关当事方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享有以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日起第三十日作为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下是关于无法确权的若干情况解释:首先,若存在争议的土地,土地确权工作的实施目的在于明晰土地权益的归属状况,所以,在任何某块土地仍存在纠纷状况的前提条件下,通常都需在纠纷问题得到满意解决后才能正式展开确权程序。
其次,对于未经许可私自开垦的荒地乃至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一般情况下将不会被确权至个人手中。每一个农村社区都拥有自己的专属荒地和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然而,这些土地在农民私下开垦的过程中,即使不被提出反对意见,但在本次土地确权的具体操作流程中,若农民未能与发包方签署土地承包协议,那么只能将土地确权至村集体,而并非直接确权至个人所有。
另外,对于曾经实施过“退耕还林”或“退耕还草”项目的耕地区域,在已经取得当地林业管理部门或草原管理部门颁发的林权证书和草地证书的情况下,则不再计入农村土地确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