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离婚阶段涉及到的债务处置问题,需要全面地考量债务的属性、形成的具体日期、用途以及其他相关细节。在一般情况下,婚姻当中所产生的债务多半应由配偶二人共同负担偿还的职责。例如,在婚姻关系处于持续状态的过程中,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类开支所欠的款项,通常将被判定为夫妇二人之间的共同联名债务。
然而,倘若其中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个人名义开展的超出现有家庭日常开销范围之举而形成的债务,这类债务通常将被确认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这类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支出、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基于夫妻二人共同的意见表达才得以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