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不幸因故失去工作长达一年份,可获得失业保险金的补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您在失业期间所能享受到的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假设您在此期间成功找到了新工作,但随后又再度失业,那么针对这次失职所能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的福利将被重新计算,同时,您之前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将与本次失业所能领取的期限进行统算。然而,请注意,无论进行何种算法,您总共能够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