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如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与批准的申请。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如案件情节较为复杂、作案次数较多或者涉案人员为团伙等情况,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审核与批准申请的期限可适当延长至四个工作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审核与批准申请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核与批准申请之后,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最终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