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将本人所持有的银行卡出售给予他人使用,且该行为用于洗白非法所得,乃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此举可能触犯到诸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洗钱罪”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量刑标准通常会依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涉案金额的大小、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而若情节较为恶劣,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须缴纳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当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便利,例如出售银行卡,若情节达到严重级别,便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