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纷争中,首先应当进行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以寻求和解。若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便应交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裁决,对于单位之间所产生的争议问题,则由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而针对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同时,当有关的当事人对此类政府为之的处理决定表现出不满时,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